簽證申請

外籍人士來台短期就醫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應繳文件說明
簽證申請表須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6個月內2吋
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護照正本及影本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證明文件1、財力證明(例如銀行存款證明或與童綜合醫院達成之付款協議)
2、國外醫院診斷證明。
3、童綜合醫院療程安排及說明書。
來回機票機票、電子機票或旅行社證明
申請程序
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來自大陸地區準備相關事宜

2. 應備文件

  •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icon name=”up-right-from-square” prefix=”fas”],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申請人與隨行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 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正本
  • 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應敘明醫療全程時間)。
  •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同行照護醫事人員:來臺必要性說明、名冊、醫療專業證明文件及被照護人員之醫療計畫、療程表。
    • 其他經相關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相關連結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3. 申請方式

  • 誰來送件:由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到哪裡辦:本署各縣市服務站。

4. 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 核發1年至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 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3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 期),回診者亦同。
  • 申請就醫療程屬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無回 診之必要相關證明,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 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證件種類及效期;同行照 護之醫事人員,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5. 停留期間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回診者其在臺停留天數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個月之效期。
  • 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停留期間;同行照護之醫事人員,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3個月。

6. 延期方式

  • 延期申請書。
  • 入出境許可證。
  • 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 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 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代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

7.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8. 注意事項

  • 如屬來臺進行活體器官移植手術,其器官捐贈者與受贈者皆為申請對象。
  • 大陸地區所發給之親屬關係證明書,代申請之醫療院所基於時效考量,得先檢附公證書影本及海基會已收件驗證之收據,申請先行進行審查程序,再於移民署發證前檢附驗證完成之公證書。如因申請來臺大陸人士病況緊急不及 完成驗證,得由就診醫療院所敘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發證之申請,惟仍應於完成驗證後補送驗證完成之公證書。
  • 病患之配偶或3親等內親屬2人亦得申請隨行照料,惟考量替換隨行家屬來臺照料,仍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同意替換,並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以上說明如有更動依 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icon name="up-right-from-square" prefix="fas"]  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停留線上申請入出境許可證送件須知

一、申請資格

  1. 您欲來臺停留6個月以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
  2. 持有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和護照之港澳居民。
    • 您持有香港護照,且無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
    • 您持有澳門護照,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統治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部分應為正體字,其餘資料須與護照相同。
  2. 備妥以下資料並掃瞄上傳至線上系統
    • 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白底照片。
    •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
    • 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正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來臺長期尋職者,應符合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第二條之資格條件,並另檢附以下文件:
    • 申請長期尋職入出境許可證檢核表。
    • 尋職計畫書。
    • 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
    • 學經歷證明。
    •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 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 無犯罪紀錄證明。
    •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經許可居留之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者,應檢附第一款、第二款文件、親屬關係證明及其特定專業人才居留證影本

三、申請時間

  • 如無須補正相關證明文件,自送件翌日起算五個工作天。
  • 補正資料應於移民署通知補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費用

  •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六百元。
  •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六百元;每次加簽:新臺幣六百元。
  •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
  • 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二千元。

五、注意事項

  1.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 申請程序:由申請人以網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境外人士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申請。
    • 發證方式:由申請人至線上系統繳費後,自行下載並彩色列印入出境許可證,持憑該證入出境。
  2. 證件遺失或污損補發:
    • 未入境前:自行於線上系統重新列印證件後持憑入境。
    • 入境後:請申請人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補發;若於機場、港口出境前始發現證件遺失或污損,可至移民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隊申請補發單次出境許可證。申請補發須繳交規費新臺幣三百元,取得證件後再持憑該證出境。
  3. 開放來臺事由對照表及所需上傳之應備文件之第9項:國際醫療(含陪同)人員
    • 醫療機構接受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醫療服務同意書。
    • 醫療機構之醫療計畫及療程表(須由主治醫師簽章及醫療機構用印)。
    • 如申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至多共2 人)陪同來臺,或申請居住國(地區)醫事人員(至多2 人)同行照護,需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或醫事人員服務單位派遣證明。
以上說明如有更動依 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icon name="up-right-from-square" prefix="fas"]  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